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
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
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
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
報稅代理人應遵循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有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之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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