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73
人,瀏覽人次:
95731999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其員工,三分之一以上為曾經研究教 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之臺灣地區人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