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
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
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