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學者專家、教師等,研發各類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
前項研發,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獎補助規定,鼓勵研究機構、民間
團體、學校或教師為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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