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學者專家、教師等,研發各類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 前項研發,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獎補助規定,鼓勵研究機構、民間 團體、學校或教師為之。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