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
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
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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