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
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
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
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立法理由〕
明定本部應將實地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及稽核報告內容應載明事項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