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事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 可疑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 復說明。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部分之清冊或 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