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
  罰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
  之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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