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87
人,瀏覽人次:
92301469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 罰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 之資料,應予保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