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
      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
      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
      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二、為因應網路使用普及,及電子簽章法施行後之運用,爰於第二項明
      定書面,得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為顧及資訊安全,應依電子簽章法
      相關規定,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行之,俾免執行上滋生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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