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接獲司法院、法務部有關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 表之票選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轉知各地方律師公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得於 本會所訂期限內各推薦一至三人,由本會辦理全國律師票選。但各地方律 師公會所推薦總人數未達六人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舉適當人選補足 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程序及出缺之遞補, 除前項規定外,其餘依本辦法有關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