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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 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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