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本公司之供
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本規章與本公司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
為內容。本規章與本公司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經依法定程序修
正公告後,適用原已供電之用戶。申請人或用戶如要求審閱上述供電契約
內容,本公司應提供審閱。
供電契約於用戶繳付各項費用、檢具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與完成用電設
備,及本公司設置之供電線路設備施設完成、檢驗用戶用電設備合格與完
成送電等手續後,始生效力,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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