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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 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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