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
  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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