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辦理重(復)建工程期間,須於河川區域內施設便道、便橋者, 應將其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河川管理機關應儘速訂期邀集相 關單位會勘,其符合河川區域內申請施設運輸路便橋越堤路審核要點有關 規定者,應許可其施工;各級政府並應於完成重(復)建工程後,立即恢 復原狀。 前項構想書應包括施設位置、長度、寬度、工法、高程、封閉措施及期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