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能源用戶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
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公用售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
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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