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得就所提申請文件進行書面
審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其他審查方式;其經審查合格者,核
發認可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得邀集專家七人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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