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自示範機組或示範系統取得設備登記之日起三年期間為保證期,受補助人
應保證其正常運轉;保證期內如發現示範機組存有瑕疵者,包括損裂、坍
塌或損壞等情形,受補助人應即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期限內由受補助人負責改正;保證期內,示範機組因瑕疵致無法使
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證期。
受補助人於示範機組保證期內,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格式,每月定
期提供示範機組運轉及維護等技術與成本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受補助人於保證期內,每年應辦理示範計畫相關宣導活動一場次以上,並
於保證期每年屆滿後一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逐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
付經核定之補助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逾期者視為放棄補助:
一、領據。
二、納入預算證明書。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示範系統申請年度整年度運轉實績。
五、宣導活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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