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每一中小企業得請領之最高獎助金總額,依每人每月獎助金與各該企業
  獎助人數上限及最長獎助期間之乘積計算。
  前項獎助人數上限,為第八條第二項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百分之五十。
  但中小企業僱用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得獎助五人。
  因配合政府中小企業產業政策需要,其獎助人數之上限,得經專案審議
  小組審議決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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