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復工營業貸款、第五條及第六條利息補貼作業之查核監督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及經理銀行負責監督撥款。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經濟部及經理銀行得
    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之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三、經濟部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於復工營業貸款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
    之受災企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
    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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