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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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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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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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局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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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分  局  長│    一│以上為高員級跨副長級│
  │              │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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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工務課課長(兼任),│
  │課          長│  (一)│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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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工  程  司│    一│以上為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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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    主    任│    一│行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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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  工  程  司│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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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務    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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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士│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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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其中一人需具備勞│
  │              │      │    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課          員│    七│    員資格。        │
  │              │      │二、以上為員跨高員級│
  │              │      │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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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業  類  類│    六│辦事員六人。        │
  │跨├─────┼───┼──────────┤
  │員│技  術  類│    一│技佐一人。          │
  │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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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業  類  類│    五│書記五人。          │
  │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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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          │      │                    │
  │跨│技  術  類│    一│小船駕駛一人。      │
  │佐│          │      │                    │
  │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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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業  務  類│    七│業務工七人。        │
  │  ├─────┼───┼──────────┤
  │  │技  術  類│      │技術工三人(內含船工│
  │級│          │    三│(匠)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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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 管 理 員│  (一)│由本局人事室派課員以│
  │              │      │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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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計    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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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四四│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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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
  │      、會計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
  │      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各│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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