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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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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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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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局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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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分 局 長│ 一│以上為高員級跨副長級│
│ │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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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務課課長(兼任),│
│課 長│ (一)│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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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 一│以上為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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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主 任│ 一│行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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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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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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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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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其中一人需具備勞│
│ │ │ 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課 員│ 七│ 員資格。 │
│ │ │二、以上為員跨高員級│
│ │ │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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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業 類 類│ 六│辦事員六人。 │
│跨├─────┼───┼──────────┤
│員│技 術 類│ 一│技佐一人。 │
│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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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業 類 類│ 五│書記五人。 │
│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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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 │ │
│跨│技 術 類│ 一│小船駕駛一人。 │
│佐│ │ │ │
│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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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業 務 類│ 七│業務工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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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術 類│ │技術工三人(內含船工│
│級│ │ 三│(匠)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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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管 理 員│ (一)│由本局人事室派課員以│
│ │ │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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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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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四四│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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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
│ 、會計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
│ 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各│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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