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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 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 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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