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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 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前項加重或減輕,其加重後之獎懲達記大功(過)以上或原應記大功( 過)以上獎懲之減輕,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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