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
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
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
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