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 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正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