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
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正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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