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包裹於到達郵局開袋時,如封皮破損,經關郵雙方當場拆驗重封,並經
  留有檢查內容紀錄者,如無必要,毋庸再行拆驗以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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