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無線電對講機之通話應力求簡潔,每次通話不得超過五分鐘,前後次通
  話時間應至少間隔一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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