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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或 將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 備查。 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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