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或
  將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
  備查。
  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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