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
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
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
付。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