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收取之裝卸費用,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港港埠業
務費項目及費率上限內計收。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
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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