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歸屬經營機構者,公民營
事業機構得就該商港設施與經營機構約定免租使用年限。
前項免租使用年限,以經營機構同意之投資經營計畫書所訂公民營事業機
構年現金流入現值累計金額達投資額之年度數計之,不足一年者依比例按
月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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