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申
請於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
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
前項但書限制之範圍、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定之。
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
在國外,由主管機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
辦理。
前項僑居身分之認定,其應檢附之文件,準用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