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華僑學校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籌募及保管學校基金與經費。
  二、購置及保管校產。
  三、籌劃常年經費及建築設備等臨時費。
  四、審核計書預算、決算。
  五、選聘及改聘校(院)長。
  六、辦理學校立案事項。
  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學校財團法人登記及與當地政府聯繫之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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