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應分別就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
      ,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
      計畫免予辦理。
  五、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行政及政策類委託
      研究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
      計處。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公共工程,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
      計處及相關機關。
  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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