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事業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廣播電視政策之研究發展。
    (二)無線廣播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輔導及監督。
    (四)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設、管理、輔導及獎勵。
    (五)本局主管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
    (六)廣播電視人才之培育。
    (七)本處職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八)廣播電視業務預算之策劃、執行及管考。
    (九)廣播電視綜合業務與管考業務之規劃辦理及統計。
    (十)本局主管廣播電視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十一)無線廣播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十二)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錄影節目、無線廣播節目進入臺灣地
            區與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
            理及輔導。
  二、第二科:
    (一)無線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無線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
          行。
    (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輔導及監督。
    (四)改善國內無線電視收訊不良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
          務之執行。
    (五)無線電視系統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無線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在臺灣地
          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三、第三科:
    (一)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
    (二)衛星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
          之執行。
    (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收支、運用、管理及考核。
    (五)除前目外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六)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
          關措施之執行。
    (七)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進入
          臺灣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
          之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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