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辦理非營利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宜或專以免費提供公益性、藝文性、社
教性等節目或廣告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使用之政府機關、學校、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
人組織,免辦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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