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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 項結總,並編製與月報相同之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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