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保護個案於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
  遲應於安置期間期滿前十五日完成延長保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
  長保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前七日,檢具評估報告向法院提
  出聲請。聲請再延長保護安置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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