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及操作紀錄,其申報格式及保存
  方式,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或書面申報營運紀錄者,應另依其
  規定申報。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完工開始營運之實際營運月數不足半年時,前
  項營運及操作紀錄以實際營運月數申報之。
  衛生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第一項之營運、操作及申報紀錄等相關
  資料,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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