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
及隔離設施。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
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
體產生,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
及危險性物品等之作業場所,其各項電氣設施(如照明、開關、插座私)
,應採用防爆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但如馬達等則可視工作需要,採用全
密閉型或防爆型。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等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
,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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