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者,應自受
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立法理由〕
明定西藥運銷許可經廢止後,所申領之證明文件應限期返還,如屆期未返
還,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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