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者,應自受 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明定西藥運銷許可經廢止後,所申領之證明文件應限期返還,如屆期未返 還,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