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品質保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託研究機構應有適當品質保證、品質管理系統及書面標準作業程序
    ,以確保試驗執行與相關資料符合計畫書、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
    則、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及其他適用法
    令之要求。
二、品質保證人員應獨立作業,不應直接參與試驗相關業務,包括:
    (一)執行或監測試驗。
    (二)執行生物檢體分析。
    (三)執行報告、藥物動力學及統計分析。其所負責的稽核流程也不
          可被其他審查人員所取代。
三、品質保證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稽核試驗過程中所進行之任何活動。
    (二)確保品質保證系統與受託研究機構的標準作業程序之順利運作
          、複核及更新。
    (三)確保所有資料之可信度與可追溯性。
    (四)依照標準作業程序,於固定且特定之時間內,計畫執行內部稽
          核作業,必要時並追蹤矯正措施之進度。
    (五)確保受託研究機構遵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及非臨床試
          驗優良操作規範之原則,包括稽核實驗室設施,必要時並追蹤
          矯正措施之進度。
    (六)審核臨床報告,並確保臨床報告能準確且完整反映研究結果資
          料。
    (七)確定研究人員可取得並遵守計畫書和標準作業程序。
    (八)即時向管理階層、試驗主持人/研究主持人報告稽核結果。
四、試驗委託者如欲對試驗進行監測,或對臨床試驗、分析與實驗場所進
    行稽核,受託研究機構不得拒絕。
五、分析實驗室應設立獨立之品質保證單位。品質保證單位應與負責分析
    工作之人員分別獨立,以確保試驗採用最新之分析方法並通過確效作
    業。
六、應執行過程中及回溯性之品保驗證(如:在生物檢體分析中,配製及
    測試樣品與標準品時)。
七、品質管理系統應包括根本原因分析、追蹤趨勢,確保全面之數據完整
    性及執行適當的矯正預防措施(Correctiveand Preventive Action,
    CAPA)。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