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疑有下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經判定為疑畜者,應依屠宰衛生
檢查獸醫師指示予以稽留:
一、口蹄疫。
二、狂犬病。
三、假性狂犬病。
四、水性口炎。
五、炭疽。
六、破傷風。
七、嚴重之結核病。
八、副結核病。
九、嚴重之布氏桿菌病。
十、鉤端螺旋體病。
十一、出血性敗血性疾病。
十二、運輸熱。
十三、敗血症型沙門氏桿菌症。
十四、嚴重之壞死桿菌病。
十五、全身性或廣泛性之放射菌病或放射桿菌病。
十六、焦蟲病。
十七、邊蟲病。
十八、錐蟲病。
十九、嚴重之牛肉囊蟲病。
二十、嚴重之包蟲病。
二十、豬瘟。
二二、非洲豬瘟。
二三、豬水病。
二四、水疹。
二五、全身性豬丹毒。
二六、旋毛蟲症。
二七、嚴重之豬肉囊蟲症。
二八、牛瘟。
二九、牛惡性卡他熱。
三十、牛副流行性感冒。
三一、藍舌病。
三二、氣腫疽(黑腿病)。
三三、牛接觸性傳染性胸膜肺炎。
三四、羊痘。
三五、綿羊之疥癬症。
三六、嚴重之羊乾酪樣淋巴腺病。
三七、馬傳染性貧血症。
三八、馬流行性腦炎。
三九、馬鼻疽。
四十、假性皮疽。
四一、尿毒症。
四二、廣泛性肌肉發炎。
四三、多發性關節炎。
四四、惡性腫瘤或腫瘤有明顯轉移者。
四五、嚴重之黃疸病。
四六、惡質病。
四七、嚴重之貧血。
四八、可能危害人體之各種中毒症。
四九、嚴重之皮下血腫或水腫。
五十、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
五一、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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