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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 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 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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