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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在幼獅工業區創設之生產事業,其採購之機器設備,得向行政院青年輔 導委員會申請,轉洽指定之公營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之貸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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