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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清除、處理管理員從事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共同清除處 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操作之管理,並應審查簽署管理局或環保署指定 申報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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