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發展科:
    (一)農田水利政策、農田水利行政法規之研究、策劃、擬訂及督導
          。
    (二)農田水利中、長期計畫之策劃、擬訂、協調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編列、工作報告及績效考核等事
          項之彙辦。
    (四)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監督、輔導與其組織、會務
          、總務、財務、主計、人事、資訊等業務之研究、策劃、督導
          及推動。
    (五)農田水利會輔導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六)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小組長選舉業務之監督輔導。
    (七)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會議之輔導及決議事項之核定。
    (八)農田水利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預算、決算核定。
    (九)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策劃、審議及督導。
    (十)農田水利會會費與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補助計畫之研提推動及
          督導。
    (十一)農田水利會年度業務檢查之策劃、推動及彙辦。
    (十二)農田水利會捐助成立農業財團法人與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
            管理委員會之監督及輔導。
    (十三)農田水利人才組訓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十四)農田水利處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十五)國際農田水利經營發展及行政業務之交流。
    (十六)其他農田水利經營發展及行政業務事項。
二、工程科:
    (一)農田水利工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農田水利會工程業務之策劃、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灌溉、農田排水、農地重劃等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
          策劃、督導及配合事項。
    (四)農業生產環境改善工程之推動及配合協調。
    (五)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搶修與復建工程之策劃、督導及推動。
    (六)農田水利工程用地徵收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工程工務行政及工程品質之督導。
    (八)農田水利工程人力培訓與技術改進之調查、研究、策劃、督導
          及推動。
    (九)國際農田水利工程技術交流。
    (十)其他農田水利工程及農業工程事項。
三、灌溉管理科:
    (一)灌溉管理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農田水土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之策劃、督導、協調及推動
          。
    (三)農業用水節水措施技術及旱作灌溉之策劃及推動。
    (四)農地生態環境維護之策劃、督導及推動。
    (五)灌溉管理營運基本資料之蒐集、保存及策劃改進。
    (六)農田水利會灌溉計畫與用水量之策劃、審核、督導及配合事項
          。
    (七)乾旱缺水期間灌溉管理營運對策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八)配合民生與工業用水調撥支援用水之連繫及協調。
    (九)農業用水調配、移用水補償與農地停灌等政策之研擬、策劃、
          協調及推動。
    (十)配合農糧政策調整規劃調配用水之協調。
    (十一)水污染影響農業之調查、督導及配合。
    (十二)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制度之建立及推動。
    (十三)農田水利灌溉營運管理資訊化之策劃、督導及推動。
    (十四)農業水利科技與灌排管理改進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事項。
    (十五)國際灌溉管理技術交流及我國參與國際灌溉排水協會活動之
            協調。
    (十六)其他有關農業用水及灌溉排水營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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