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事務科:
    (一)本局營繕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及管理。
    (二)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之管理調配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安全與保全系統之監督及管理。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六)款項、票據與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保管及移轉。
    (七)收支款項報告之編製。
    (八)薪津發放及規費收繳。
    (九)各類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及扣繳憑單填發事項。
    (十)公款結匯及代扣款事項彙辦。
    (十一)立法院與監察院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主管事項。
二、文書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圖書雜誌與出版品之典藏及管理事項。
    (四)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事項。
    (五)文書處理系統軟硬體設備維護事項。
    (六)公文稽催及管制。
三、法制科:
    (一)對於本局業務及管理事項法律意見之提供。
    (二)對於其他機關洽會涉及法規案件意見之提供。
    (三)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議事項。
    (四)本局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法規之釋疑、整理及編印
          。
    (五)本局訴訟案件之協辦。
    (六)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訴願案件答辯之協辦事項
          。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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