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
  民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
  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
  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定有第二十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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