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十一條所定第一類漁港之管理、第十二條第一項
所定管理費之收取、第十三條所定漁港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工作及第十
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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