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
構,應由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勘查合格後,始得辦理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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